管制未被創造的東西:歐洲會冒技術無關的風險嗎?
歐洲只吸引了全球十分之一的人工智慧投資,但卻聲稱要主宰全球規則。這就是「布魯塞爾效應」(Brussels Effect)──透過市場力量強加全球規範,卻不推動創新。人工智慧法》的生效時間表錯開至 2027 年,但跨國科技公司卻以創新的迴避策略來因應:援引商業機密來避免揭露訓練資料、製作技術上合規但難以理解的摘要、利用自我評估將系統的等級從「高風險」降至「最低風險」、選擇管制較寬鬆的成員國來購買論壇。域外版權的悖論:歐盟要求 OpenAI 即使在歐洲以外進行訓練,也必須遵守歐洲法律 - 這是國際法中從未見過的原則。雙重模式」出現:相同 AI 產品的歐洲有限版本與全球先進版本。真正的風險:歐洲成為與全球創新隔絕的「數位堡壘」,歐洲公民只能使用低劣的技術。法院在信用評分案中已駁回「商業機密」抗辯,但解釋上仍有極大的不確定性-「足夠詳細的摘要」到底是什麼意思?沒有人知道。最後一個未解答的問題:歐盟是在美國資本主義與中國國家控制之間,創造出符合道德的第三條道路,還是只是將官僚主義輸出到不具競爭力的領域?就目前而言:在 AI 法規方面處於世界領先地位,在其發展方面則處於邊緣地位。龐大的方案。

歐洲人工智慧法:介於透明度與公司避險策略之間
歐盟隨著《AI法案》生效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這是全球首部針對人工智慧的全面法規。這項革命性的法案使歐洲在人工智慧治理方面走在前列,建立了一套基於風險的監管框架,旨在平衡創新與基本權利的保護。然而,該法規也是所謂「布魯塞爾效應」的又一體現——即歐盟透過其市場的力量,將自身規範強加於全球範圍的傾向,而不必然引領技術創新。
美國和中國以大量的公共和私人投資(2024 年分別佔全球投資的 45% 和 30%)引領著人工智能的發展,而歐洲只吸引了全球人工智能投資的 10%。為此,歐盟試圖透過法規來彌補其技術上的落後,強加的標準最終影響了整個全球生態系統。
核心問題是:歐洲究竟是在打造一個促進負責任創新的環境,還是只是在一個自己無法競爭的領域官僚體制對外輸出?
歐洲法規的治外法權
《AI法案》不僅適用於歐洲企業,也適用於在歐洲市場營運、或其人工智慧系統對歐盟公民產生影響的企業。這種域外管轄權在有關GPAI模型的規定中尤為明顯,該法案第106條前言明確規定,供應商必須遵守歐盟版權法,「無論模型訓練發生於何種司法管轄區」。
這種做法遭到部分觀察人士的強烈批評,他們將此視為歐盟試圖將自身規範強加於未在其境內設立機構的企業之上。批評者認為,這可能造成全球技術生態系統的分裂,迫使企業針對歐洲市場開發獨立版本的產品,或為避免額外合規成本而在所有市場統一採用歐洲標準。
因此,跨國科技公司的處境相當困難:忽視歐洲市場並非可行的選擇,但遵守 AI 法案需要大量投資,可能會限制創新的空間。雄心勃勃的實施時間表以及許多條文在詮釋上的不確定性,進一步擴大了這種影響。
實施時間表與法規框架
人工智慧法》於 2024 年 8 月 1 日生效,但其實施時間表將會交錯進行:
- 2025年2月2日:禁止造成不可接受風險之人工智慧系統(如政府社會評分系統)的規定生效,人工智慧素養義務同步生效
- 2025年5月2日:通用型人工智慧模型(GPAI)行為準則定稿截止期限
- 2025年8月2日:適用有關通用型人工智慧模型、治理及通知機構的規定
- 2026年8月2日:高風險系統相關規定及透明度義務全面適用
- 2027年8月2日:適用於受產品安全法規約束之高風險系統的規定
該法規採用基於風險的方法,將人工智慧系統分為四類:不可接受的風險 (禁止使用)、高風險 (需遵守嚴格規定)、有限風險 (有透明度義務) 以及最低或無風險 (自由使用)。這種分類方式決定了開發商、供應商和使用者的具體義務。
新的透明度規定:創新的障礙?
《AI法案》最重要的創新之一在於透明度義務,旨在解決人工智慧系統「黑箱」性質的問題。這些義務包括:
- GPAI模型供應商有義務公布訓練資料的「充分詳盡摘要」,以便版權持有人及其他利害關係方進行審查
- 與人類互動的系統必須告知使用者,其正在與人工智慧系統進行溝通
- 由人工智慧生成或修改的內容(如深偽內容)必須明確標示
- 針對高風險系統實施完整詳盡的技術文件
這些要求雖然是為了保護公民的權利,但可能會對公司,尤其是創新的新創公司和中小企業,造成很大的負擔。需要詳細記錄開發流程、訓練資料和決策邏輯,可能會拖慢創新週期並增加開發成本,使歐洲公司與其他法規較寬鬆地區的競爭者相比處於劣勢。
案例研究:實際規避
信用評分和自動化決策流程
《C-203/22號案件》的判決顯示,企業一開始如何抵制透明度規範。被告是一家電信供應商,主張揭露其信用評分演算法的邏輯將暴露商業機密,危及其競爭優勢6。歐盟法院駁回了這項主張,表示《GDPR》第22條賦予個人有權獲得自動化決策所依據的「標準與邏輯」說明,即使是簡化版本6。
生成式AI與版權規避
根據《AI法案》的雙層制度,大多數生成式AI模型屬於第一層,需遵守歐盟版權法規並提供訓練資料摘要2。為避免侵犯版權的訴訟,OpenAI等公司已轉向使用合成資料或授權內容,但文件記錄方面仍存在漏洞。
對版權的影響:歐洲制定全球法律
AI 法案包含特定的著作權條文,將歐盟的監管影響力延伸至遠遠超越其國界。GPAI 模型提供者必須:
- 遵守《數位單一市場指令》(2019/790)所規定的權利保留
- 提供訓練所用內容的詳細摘要,在保護商業機密與讓版權持有人得以主張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人工智慧法》第 106 條備忘錄指出,供應商必須尊重歐盟著作權法,「不論範本訓練是在哪個司法管轄區進行」。這種治外法权的做法引起了是否符合著作權法地域性原則的問題,並可能造成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規衝突。
公司策略:逃避還是遵守「布魯塞爾效應」?
對於全球科技公司而言,人工智慧法提出了一個基本的策略選擇:適應「布魯塞爾效應」並在全球遵守歐洲標準,或是針對不同市場開發差異化的方法?目前已經出現了幾種策略:
迴避和緩解策略
- 商業機密護盾:許多企業試圖援引《歐盟商業機密指令》的保護規定來限制資訊揭露。企業主張,詳細揭露訓練資料或模型架構會暴露專有資訊,削弱其競爭力。這種做法將《法案》要求的資料摘要與完整揭露混為一談。
- 技術複雜性作為防禦手段:現代AI系統本質上的複雜性提供了另一種規避途徑。企業製作的摘要在技術上符合規定,但過於冗長或充斥專業術語,形式上滿足法律要求,卻無法讓外界進行實質檢視。例如,訓練資料摘要可能只列出寬泛的資料類別(如「公開可取得的文字」),而不具體說明來源、比例或方法。
- 自我評估漏洞:《AI法案》第6條的修正案引入了自我評估機制,允許開發者在認為風險「可忽略不計」時,自行豁免其系統被歸類為高風險。這項漏洞讓企業擁有單方面規避嚴格合規義務的權力。
- 監管套利:《AI法案》將執法權下放給各國市場監督機關,導致執法嚴謹程度與專業能力可能出現落差。部分企業正策略性地將歐洲業務設在執法較寬鬆或監督資源較少的成員國。
雙重模式」是對布魯塞爾效應的回應
部分大型科技公司正在發展一種「雙軌模式」的營運方式:
- 功能受限但完全符合《AI法案》的「歐盟合規版」AI產品
- 功能更先進、在監管較寬鬆市場推出的「全球版」
這種方式雖然成本高昂,卻能在不影響全球創新的前提下,維持歐洲市場的存在。然而,這種分散可能會導致技術差距擴大,歐洲使用者所能獲得的先進技術不如其他地區的使用者。
法規的不確定性是歐洲創新的障礙
歐洲人工智慧法》代表人工智慧法規的轉捩點,但其複雜性和詮釋的模糊性造成不確定性的氣氛,可能會對該產業的創新和投資造成負面影響。公司面臨多項挑戰:
法規的不確定性是一種商業風險
不斷變化的法規環境對公司而言是一項重大風險。對於「足夠詳細的摘要」或「高風險」系統的分類等關鍵概念的詮釋仍然含糊不清。這種不確定性可能導致
- 難以預測的合規成本:企業必須投入大量資源進行合規,卻無法完全確定最終的要求內容。
- 審慎的市場策略:監管的不確定性可能導致投資決策趨於保守,新技術開發延遲,尤其是在歐洲。
- 歐洲數位市場的碎片化:各成員國對規則解讀不一致,可能形成企業難以應對的監管拼圖。
- 不對等的全球競爭:歐洲企業可能面臨比其他地區競爭對手更嚴格的限制,影響其全球競爭力。
創新差距與技術主權
有關「布魯塞爾效應」的辯論是在歐洲技術主權的大背景下進行的。歐盟處於一個困難的位置,既要促進內部創新,又要管制主要由非歐洲參與者開發的技術,兩者之間必須取得平衡。
2024 年,歐洲公司僅吸引了全球人工智能投資的 10%,而美國和中國則結合了大量的公共和私人投資、有利於創新的政策以及對大數據的使用,在該領域佔據主導地位。歐洲在語言、文化和法規方面都很分散,因此難以產生有能力在全球競爭的科技「冠軍」。
批評者認為,歐洲以法規為重心的做法,有可能進一步窒礙創新、阻礙投資,而支持者則認為,建立可靠的法規架構,實際上可以刺激道德與安全的「設計」人工智慧發展,創造長期競爭優勢。
結論:沒有創新的法規?
人工智慧法案的「布魯塞爾效應」突顯了歐洲在技術方面的根本矛盾:透過法規制定全球標準的能力,卻沒有相對應的技術創新領導能力。這種不對稱性讓人質疑這種方法的長期可持續性。
如果歐洲繼續規範自己沒有開發的技術,就有可能陷入日益依賴技術的境地,在快速發展的全球生態系統中,歐洲的規則可能變得越來越不重要。此外,非歐洲公司可能會逐漸撤出歐洲市場,或在歐洲提供有限版本的產品,造成「數位堡壘歐洲」與全球進步日益隔離。
另一方面,若歐盟能在監管方式與有效的創新促進策略之間取得平衡,實際上有可能開創出介於美國資本主義與中國國家管控之間的「第三條路」,將人權與民主價值置於科技發展的核心。法國人會說:Vaste programme(好大的計畫)。
人工智慧在歐洲的未來,不僅取決於人工智慧法案在保護基本權利方面的成效,也取決於歐洲是否有能力在監管的同時,對創新進行充分的投資,並簡化監管架構,使其減少壓迫性。否則,歐洲有可能陷入自相矛盾的處境:在人工智慧法規方面處於世界領先地位,但在其發展與實施方面卻處於邊緣地位。
參考資料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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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洲人工智慧辦公室。(2025年4月)。《關於GPAI模型供應商義務的初步指引》。歐盟執委會。
- 歐洲聯盟法院。(2025年2月)。《C-203/22號案判決 Dun & Bradstreet Austria》。歐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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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生命研究所。(2025)。《AI法案合規檢查工具》。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ssessment/eu-ai-act-compliance-chec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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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ite & Case LLP。(2024年7月)。"Long awaited EU AI Act becomes law after publication in the EU's Official Journal"。https://www.whitecase.com/insight-alert/long-awaited-eu-ai-act-becomes-law-after-publication-eus-official-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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